法学研究(法学研究生考哪些科目)




法学研究,法学研究生考哪些科目

核心提示:好的论文一定要提出一个真的问题。具体选择何种方式开展实证研究,要根据自己的研究目的和研究任务而定。要养成良好的习惯,避免因“引注”问题“马失前蹄”。

作者简介:魏晓娜,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家》杂志责任编辑。

作者|魏晓娜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2732个字,预计阅读需8分钟▼

“文无第一”,好的文章各有各的精彩。但论文写作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需要尽力避免的误区,笔者从自己处理稿件的一点心得体会出发,谈一谈法学论文尤其是实证研究类论文在写作过程中,哪些问题需要尽量避免。

好论文忌讳没有“真问题”

论文写作其实是对学术研究过程的一个呈现。因此,一篇好论文背后一定有一个系统规范的“好研究”。在笔者处理过的不少稿件中,有的看似引入一些 “高端”“炫目”的新理论,但论证过程晦涩难懂,得出的结果是陈词滥调,或者仅凭常识就能得出结论。这种论文形式大于内容,更像 “炫技”,不是真正的研究。笔者统计发现,这个问题在青年学者中尤为突出。

什么是研究?简单说,就是认真地提出一个问题,并以系统的方式寻找问题答案的过程。有了好的问题、真的问题,一篇论文已经成功了一半,因为所有的论文都是按照“提出问题” “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的脉络展开的。有了好的问题,接下来论文的结构安排就顺理成章。因此,好的论文一定要提出一个真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要有问题意识。

真问题哪里去找?对青年学生来说,可以留意理论与立法、实践的相悖之处,立法、政策、司法解释的变化,中外制度差异,以及典型案例、热点事件、新闻报道。当然,法学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不同,不是一个人埋头苦干就一定能发现问题。法学是推理与论辩的科学,在交流中进行思想碰撞,更容易产生思想火花和研究欲望。这种交流可以是课堂、读书会的发言,甚至是闲聊、侃大山。跨学科的交流更容易产生思想碰撞。因此,在校法学青年学子,可以利用集体住宿、多专业杂居等得天独厚的条件,增进交往,加强学术交流。

研究方法的选择与误区

有了好的问题,接下来就要选择好的研究方法。在众多研究方法中,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概括地说,法学实证研究,是一种以经验的方式对法律世界中人们的行为、态度、关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行科学探究的活动。其特点一是经验性,即研究必须依据可感知的资料,只对那些可以看到、听到、接触到的东西进行研究;二是实证性,即向自然科学研究看齐,对法律现象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类似于自然科学那样的探讨,通过非常具体、客观的观察,通过经验概括得出结论。这种研究过程又是可以重复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学实证研究只是我们了解经验法律世界的一类方法的总称,具体采用哪种实证研究方法,则要根据研究目的和研究任务而定。例如,调查研究方法更适于描述一类法律现象的总体状况(比如无罪判决率、证人出庭率、有辩护人的比率等),以及不同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比如审前羁押与量刑的关系)。实验研究方法是通过精心的设计,在高度控制的条件下,研究者通过操纵某些因素,研究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实验研究更适于探索和证明两个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某项改革的效果)。实地研究方法可以深入理解社会现实,有助于提炼和建构理论。文献研究方法可以用来研究其他方式在时间和空间上无法达到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其优点是不会引起研究对象的任何反应。

不同的实证研究方法常见的错误也不一样。

调查研究方法的常见问题是样本数量过少,或者样本的代表性不够,难以代表研究对象的总体。实验研究本身是借鉴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但由于法学的研究对象从根本上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对实验环境的控制始终是一个难题。可信的实验研究结果往往需要设置“实验组”和“对照组”,引入“自变量”和“因变量”,参考“前测”和“后测”,且为了防止实验本身引起研究对象的反应,理想的实验条件应该是“双盲”的。然而,在法学研究中,这些都是很难完全做到的,因而采用实验研究方法的法学论文结论的准确性往往会大打折扣。同时,实验研究中常见的问题还有变量设计不够科学等问题。有些论文看似有大量数据、表格,令人眼花缭乱,但很多变量其实与论文研究的主题没有直接关系,哪些变量与主题有关,哪些与主题无关,其实考验的是研究者的理论功底,因为实证研究说到底是为后续的理论分析服务的,只罗列一堆数据,没有后续的理论分析,这样的成果最多算是调查报告,而不是真正的学术论文。

实地研究虽然有助于生成某种新的理论,然而由于研究周期长,加上各种主客观困难,法学领域,采用这类研究方法形成论文的,相对比较少。

文献研究论文也相对少见,很多自称采用了文献研究方法的论文(常见于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实际上并不是真正地采用文献研究方法。不少青年学生对文献研究存在某种误解,以为读一些参考文献就算是文献研究。实际上,文献研究中的“文献”,既是研究对象,也是研究工具,就好比考古学家借以了解远古社会形态的化石和文物,历史学家了解古代社会状况的各种史料和文字记录。法学家可以通过研究“秦梦竹简”了解秦代法律制度,通过研究某一时期的案件档案来了解当时的主要结案方式,甚至可以通过研究某位法律人的办案手记了解当时的司法“潜规则”。上述“秦梦竹简”、案件档案、办案手记才是文献研究中的“文献”,而很多宣称采用文献研究方法的论文并不能算作真正的文献研究。

综上,虽然都是了解法律现实的方式,但是各种实证研究方法各有其优缺点,具体选择何种方式开展实证研究,要根据自己的研究目的和研究任务而定。

要避免“归因错误”“引注失范”

实证研究的任务是了解和把握现实和现象,面对这些现实和现象,如何分析、如何归因、如何下结论很重要。有些论文,实证研究做得很漂亮,但由于犯了逻辑错误,导致结论并不可靠。常见的错误包括不完全归纳,从少量样本得出了一个很广泛的结论,例如,1+48=49,2+47=49,3+46=49……列举了一大堆,然后得出一个荒唐的结论:任何两个自然数相加都等于49。再比如,通过研究发现,所有死了的人生前都喝过水,所以得出结论:喝水导致死亡。这样荒诞的结论源于归因错误,在法学论文写作过程中也会出现类似的归因错误。

更重要的是,法学论文写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引注的规范性,尤其是实证研究类的论文,数据来源的权威性、翔实性是支撑研究结论的基石,地基不稳,大厦即倾。在非实证研究类论文中,规范的引注除了增强论文的说服力外,还反映作者的学术积淀、学术传承,更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因此,学术规范既是技术规范,也是伦理规范。一般情况下,重要学术期刊编辑都非常重视引注规范。因此,青年学者从一开始就要养成良好的习惯,避免因“引注”问题“马失前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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